为赚取利息差价 向兄弟姐妹“集资”法院: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先富
1月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358.1万元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被告人杨彩凤向兄弟姐妹等亲戚“集资”的328万元,在犯罪数额中不予剔除,认定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缘由: 2004年至2006年9月间,家住台州市黄岩区的吴绿英以做二手房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8厘至3角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兑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手段,先后直接向陈颖、杨彩凤、赵艳斐等26人集资,并通过3人向社会上更多的人进行非法集资,共非法集资4358.1万元,除归还本息2935.1万元,尚有1423万元无法归还。 现年50岁的杨彩凤,是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家庭妇女,从工厂下岗后一直待业在家,经济条件较差。一天听说好友陈颖把钱放在吴绿英处就能“钱生钱”,于是也做起了发财梦。她先是向自已的亲朋好友转借了169.5万元给吴绿英、陈颖,后又向自已办厂的兄弟姐妹转借了328万元给吴、陈二人,至案发时,497.5万元血本无归。无奈之下,她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焦点: 在庭审当中,控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杨彩凤向兄弟姐妹等亲戚“集资”的部分,在犯罪数额中是否应予以剔除?杨彩凤的辩护人认为,杨所借款的人,大都是她的兄弟姐妹等亲戚,与社会上的普通公众是不同的。鉴于亲戚并不属于社会公众,因此其向亲戚所借的328万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应以向公众借的169.5万来认定犯罪情节。 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杨彩凤包括向亲戚所借的328万元,都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绿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颖、杨彩凤、赵艳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杨彩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向亲戚吸收存款部分,鉴于亲戚并不属于社会公众,因此该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据此当庭宣判:被告人吴绿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颖、杨彩凤、赵艳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10万元。 |